1.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实施工程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