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和交通顽瘴痼疾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整治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沙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执法情况,强化警示教育,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确保安全准则规范作业。
2024年4月26日岳麓区交警大队移送,称湖南**物流有限公司牌照为湘A*****和湘A*****的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违法运输渣土行为。经查,当事人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湘A*****和湘A*****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4月26日3时30分在湘江新区潭州大道与莲坪大道交汇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数量为46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款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5月6日2时24分,刘*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月湖社区居委会鸭子铺路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驾驶车牌号为湘 F***** 的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二部分中“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 75 项”之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因其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违法运输行为,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1时35分,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逻至雨花区人民中路514号路段时,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经查,朱**驾驶湘F*****车辆从雨花区人民中路牧远驾校内运输建筑垃圾,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车辆驾驶员朱**进行了处罚。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朱**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5月8日2时40分,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雨花区高桥街道东二环高桥大市场路段时,发现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台车牌号为湘A*****的新型环保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经查,该涉案车辆从雨花区高桥街道**总部基地总承包工程运输渣土,未依规定办理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核准证。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3月31日6时30分,何*驾驶湘A*****重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市芙蓉区红湖路附近工地装载一车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至长沙县黄花镇岐山路时,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该车辆不符合《长沙市渣土运输车辆专用功能规范》(长城管政发【2020】52号)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做测量,该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为12立方米。何*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何*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年3月22日15时3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长沙县泉塘街道东二路南1号时,发现周*驾驶湘A*****轻型自卸货车正停靠该处空地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车辆所有人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运输业务后聘用驾驶员周*驾驶湘A*****轻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市芙蓉区黄泥塘路金塘家园小区装载一车建筑垃圾运送至长沙县泉塘街道东二路南1号空地处进行倾倒;经执法人员测量该处倾倒的建筑垃圾为1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
2024年4月24日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线分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西二环三叉矶大桥辅导南侧,湖南**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杨*驾驶的湘A*****的货车处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望城区城管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望城区城管局对该违法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05月01日14时00分左右,浏阳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将建筑垃圾装载上车从大塘冲停车场运往一河两岸综合治理(金沙路-斑竹路回填)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大塘冲路-礼花路-金沙路-浏青路-一河两岸综合治理(金沙路-斑竹路回填),核准的运输时间为:2024年5月1日9时30分至12时00分。至2024年5月1日14时38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中马石化加油站前发现被处罚人实际运输路线为:大塘冲路-礼花路-金沙路-天马路,建筑垃圾数量为5立方米,且其正在运输第一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浏阳市城管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浏阳市城管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未按核准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