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旗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逐步解决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处置,与生活垃圾混倒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弃料、淤泥和其它废弃物。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城区、城郊、城市道路、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临街商户装修时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物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规范运输相关规定,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四、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政府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输期间严格按照核准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做到密闭运输,严禁滴、漏、泼、洒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科右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各职能部门采取动态巡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乱倾倒、丢弃、堆放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步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并在城区内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严管重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施工程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固态废料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