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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近年我市新建楼盘较多,建筑施工工地随处可见,同时伴随居民家庭房屋装修进入高峰,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产生量急剧上升。
二是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许可需要当事人提交一定的审批材料,且需要一定的审批时间,许多单位为节约时机,往往“铤而走险”擅自处置。
三是从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看,多发于城区偏远处、城郊结合部地区,这些区域平日人流、车流较少,且周边又存在在建工地,管理秩序较混乱,在这些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易被发现。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性知之甚少,且侥幸心理较强。一般,大型运输车运输倾倒建筑垃圾都较规范,事前会进行审批,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进行倾倒,而小型车辆特别是一些农用车、电瓶车的当事人则以图方便居多,见空旷无人处便随意倾倒。
维护城市的市容整洁、和谐有序是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重要职能之一。针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发生的原因,我局采取各种措施,多管齐下,慢慢地增加对这类行为的管理和查处。
一是充分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全局上下逐步的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重视程度,将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基层中队的工作绩效考核。
二是规范部署,加大巡查力度。坚持“防微杜渐”原则,组织各中队队员利用正常上班及早中晚班时间,不定期地对各易发路段进行巡查,同时适时组织集中整治,加大对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管控力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
三是严肃处理,坚持严惩不贷。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对违法者进行一定的警告、教育和处罚,对多次违法更是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防止屡教不改现象。
四是完善机制,促进高效便民。一方面规范业内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另一方面合理设置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点,为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方便。
五是加强宣传,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对话教育、彩板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也随之持续不断的增加。建筑垃圾乱拉乱倒,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也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亟待解决的明显问题。以我市为例,2009年产生建筑垃圾约200余万方,2010年约为320余万方,2011年约为350余万方。这些建筑垃圾一部分被运到濮水公园建筑垃圾堆山造景,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堆积在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既影响了市容又污染自然环境。据调研,其它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现象。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科学管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据调研,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为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沿途撒漏等违章行为,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建筑垃圾管理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管理模式、管理技术、管理思路和源头管理手段等已不能够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
(一)管理体制不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市级监督管理在市住建部门,检查考核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直接下放到区县,部分区县明确了环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少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放在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市、区(县)管理主体不一致,管理不顺畅,导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不够,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新的行之有效方法和措施,不能对建设工地实施切实有效管理,难以及时掌握收集清运动态,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甚至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导致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局面,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难以得到一定效果根治。
(三)处置场地缺乏。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影响管理效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缺乏,促使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郊区、农村私设消纳场地,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如濮水公园建筑垃圾立体造景场地已近饱和,需加快延扩力度。由于缺乏建筑垃圾调剂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调配,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成了二次污染源。
(四)处理模式单一。大部分建筑垃圾复坑填埋,极少部分用在建筑工地回填,我市还没有一家资源化利用企业把建筑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利用。在德国建筑垃圾一般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筑路,二是用于工程建筑。
(五)运输市场混乱。目前,城区内涉及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有:各区县环卫部门、建筑业主、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运输个体户等,由于管理对象呈现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等多样化的特点,给建筑垃圾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另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松散,有部分是无牌无证、车容车况差的“黑市车”。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为降低建筑垃圾运输成本,有意招揽这样的低价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这些车辆一旦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后,大多是多装快跑,一路抛撒,野蛮运输,逢路就跑、逢空地就倒,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部门协调不够。建筑垃圾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的统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源头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交警、交通部门负责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的查处;环卫部门负责对已抛洒渣土的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要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建议出台市级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划分各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社区等产生建筑垃圾源头的监督检查力度。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建议把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处置核准制度。
一是建议实行处置证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拆迁等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报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二是建议实行工程竣工勘验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实施工程单位要及时清运处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在施工场地长期放置建筑垃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辖区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建筑垃圾是否按规定处置,凡不按照事前环卫部门审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的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三是建议在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分别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电子识别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双向签单(类似高速公路收费站刷卡计费系统),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日志的登记。车辆运输记录和双向签单将做为运输车辆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同时借助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出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加强源头管理,借鉴郑州市的做法,坚持做到四不开工: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和未交纳处置费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建设。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消纳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以区县为主建设,市里给予一定补贴,全市共同享用。
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应符合以下标准:进出口道路要进行必要的硬化处理,满足车辆进出要求;配备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出入口安装运输监控系统;有应急物资和措施;指定专人管理,要保持24小时开放。
(四)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建议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及车辆,每年必须进行统一审核,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准入手续。建筑垃圾运输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有运输审核手续的运输公司承运,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作业,并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不污染环境。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运未经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应做到四不出门:未落实现场保洁人员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车辆轮胎冲洗不干净不出门。
(五)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实施工程单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采用先进技术对有用的材料进行加工后重新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北京市建筑垃圾对经济生活的影响,首先是占用大量的土地。平均每万吨建筑垃圾需要2.5亩土地去填满,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小的负担。”长期关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陈家珑告诉记者。
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中废砖瓦占60%,混泥土占5%-10%,渣土占30%。这些很大一部分产生于老城区改造,并且大都采取一埋了之的做法。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仅仅占1%,远远低于国外资源化利用率高的韩国、日本。”陈家珑说。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地理系博士高世扬研究发现,“建筑垃圾”作为一个主流的线年代后期城市土地租赁市场成立后形成的产物。
在此之前,建筑垃圾被称做房屋拆迁旧料,它被政府视为资源的一种,而非无用的“垃圾”。在当时许多的建筑物拆除方案里,都附有关于拆除旧料回收、利用、存放的物质分配划,透过这些物质分配划,大量的拆除旧料被重新利用于城市建设中。例如地下防控洞、火车站、体育场、公园等等,都是利用回收后的拆除旧料兴建而成的。
80年代后,因为担负着开发土地与刺激房地产投资重责大任,负责分配吸收拆除旧料的城市主管单位越来越不愿意介入建筑垃圾处理,与此相反的是建筑垃圾的与日俱增。在这种形势下,私营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开始有了市场。
据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副主任苏春玉向《方圆》记者介绍,目前,承担北京市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主要依靠民营和个体户的经济活动。“保守估,北京市60%到70%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是走市场化的路子,市政环卫部门参与得较少。”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作为政府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的部门,主要任务是控制拆除工地扬尘,减少道路遗洒和解决非法倾倒的问题。从管理模式上看,以控管为主,与划经济时期以垄断分配为特征有了很明显的不同。
为处置北京市建筑垃圾,苏春玉透露,“北京市现大约设置有二三十个消纳场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的设置必须经行政许可,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必须具有垃圾渣土处置方案;有场所布局图;具有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等等。
不过,从事北京市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多年的张树西觉得,渣土管理处所说的60%-70%建筑垃圾由私营企业清运这一说法不合理,“在我看来,数据改为95%才差不多。”张树西称自己就没见过市政部门清运过北京的建筑垃圾。在他眼里,市政的那些漂亮、气派的清运卡车只是“朝九晚五”的公务班车,根本就懒得清运,更别说晚上出来运。
不只是北京市,记者发现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曾试水将建筑垃圾处理引入市场化,例如浙江温岭、广西南宁。
引入市场化处理建筑垃圾是很多城市应对垃圾围城的政策之举。其实,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颁布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
如1996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建筑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定义,明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管理的方式,规定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等程序。原建设部于2005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但现实是,在建筑垃圾产生源头上,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具体实施细则来保证,导致建筑垃圾源头上没有很好地执行‘谁产生谁负责’这一原则。”陈家珑告诉记者,北京市目前针对建筑垃圾还没有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处理链条。
这个链条涉及到的产生者、运输企业、处理企业等再利用方,各个层面都还不完善。政府的建设、环卫、市容、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和监管体制也有待提高。
“有些拆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时就不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上报给政府部门,并且还把处理责任转嫁给下游的运输企业。有时,甚至出现建筑垃圾运输者向拆迁企业倒过来索要费用。这导致正规的运输企业没有不正规的有优势。”陈家珑说。
按照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到工地所在区的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消纳手续。然后渣土管理部门按照该工程土方量和申报车辆给其设从源头产生到消纳地点最合理的路线,并规定许可时间。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把渣土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然后进行填埋等处理。
“正规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垃圾时,需要向市政部门备案,要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且要按照指定时间和线路走。这些成本在不正规的运输企业中不存在,使得他们可以通过压低清运费用,取得运输的竞标。”陈家珑说。一旦,建筑垃圾到了这些不正规运输企业手中,为了缩减运输路程,他们懒得把垃圾运到六环外的郊区填埋坑。随意乱倒、污染环境的现象就比较突出。而对于需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没有足够的原料来源,导致建筑垃圾产业链无法形成。
陈家珑告诉记者,建筑垃圾在目前还不是有竞争力的资源,加工它困难,而且没有天然砂石应用广泛。所以,是拆除企业有利润,运输企业可以保本,留给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已没有利润空间。更何况,建筑垃圾来源还时常得不到保障。
“尽管与国外相比,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方面的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但真正的瓶颈在于相关政策和管理的缺失。”陈家珑说,国外在处理建筑垃圾上有立法支持,企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责任都规定得清清楚楚。随意处置建筑垃圾不仅要被罚款,最高还要判刑5年。
“国外守法意识都很强,他们认为建筑垃圾处理,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政府强制力推行。”陈家珑认为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高,和政府的引导政策有很大关系。
据了解,欧洲一些国家给建筑垃圾产生方两种选择处理的方式。一种是允许填埋,但政府从中征收高额的费用;另一种是送到资源化利用企业去,但成本肯定比填埋方式低很多。产生方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的成分来协商支付费用,如果成分单一,方便处理,收费又要少一些。这倒逼着建筑垃圾产生方在拆除阶段上就下功夫,无形中从源头上实现了建筑垃圾分类。
“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政府提供合法的处理建筑垃圾平台,通过经济杠杆,鼓励、诱导建筑垃圾产生方把垃圾送到处理企业,整个处理链条很顺畅得运作起来了。”陈家珑说。正是因为对建筑垃圾产生方严厉的问责态度,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高的国家不会出现胡乱填埋的现象。
今年7月18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到2015年,城六区拆除性建筑垃圾年排放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到2012年,朝阳、海淀、昌平、大兴区分别建成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届时,通过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处置能力以及综合运用填埋修复、堆山造景、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等方式,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将达到40% ,2015年达到8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运输监管和消纳管理,全面提升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质量,构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作业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目标。
(一)点线结合、以点为主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升人居环境,是区相关部门的职责,必须坚持点线结合、以点为主、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行动,才能取得整治效果。
(二)突出重点、长效管理的原则。治理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要在全面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工程和重点时段,以重点突破带动面上提升,以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促进建筑垃圾处置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三)教育整改、依法查处的原则。要将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的全过程,主动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事先告知,热情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管理相对人或有关责任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对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一)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的整治。未经核准并取得《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必须一律停止。已取得《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应按核准范围做到一车一证,持证处置。
(二)对不符合标准化管理的施工工地现场的整治。城区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临时水沉淀池,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签订《责任书》。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超载、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轮胎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整治。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封、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时间作业、不按规定的地点消纳、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以及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3整治。
(四)对不按要求消纳建筑垃圾行为的整治。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过程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造成道路、大气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整治。
1、召开动员大会。召集区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公司,召开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建筑垃圾集中调剂处置场所。
2、开展调查摸底。对城区各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把握难点节点,排查梳理问题,为集中整治阶段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宣传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和目的,对建筑垃圾处置违章行为和驾驶员予以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广泛发动群众。开设城区建筑垃圾整治咨询、举报热线,动员广大市民群众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予以物质奖励。
1、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由区建管局牵头,城管局参加,组织对已开工的建筑工地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和临时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完善工地管理;对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现场必备条件组织联合勘验把关。
2、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由区公安局牵头,交通局参加,重点对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措施及运输路线和是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3、严格规范处置作业时间。由区城管局牵头,公安局、环保局参加,按照《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核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时明确作业时间和行驶路线,强化监管,对违规作业者追究责任,运输车辆需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在办理《处置证》前,应到公安交巡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由区城管局牵头,区公安局、交通局、建管局等参加,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不按规定运输、违法违规驾驶、不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违章车辆一年内不得领取《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形成严管严治的整治氛围。
1、建立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联合勘察机制。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建管、环保、城管部门参加,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勘察,对审批手续不全、围挡不符合要求、硬化条件不达标、冲洗设施不到位、临时环卫环保设施未设置、保洁人员不到位、责任保证书未签订、相关规费未缴纳的一律不予开工;在“文明工地”评比时,凡未达到相关要求及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工地、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工地”;不断健全城区建筑工地出入口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督促建设工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2、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长效管理机制。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城管等部门参加,对车辆和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无违法行为未处理和罚款未缴情形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不断健全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诚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密闭运输、违法违规处置和违法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为。
3、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从业资格联审机制。由区城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照住建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和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不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将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招投标文件。
4、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联合管控机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全球定位系统,并接入区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和公安指挥中心,利用数字城管和公安道路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多次违规处置或违法驾驶车辆的单位,要予以媒体曝光,并适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违法违章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现象、改善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在道路工程建设中,经常遇到拟建道路沿线存在建筑垃圾深埋的问题,有的是近些年城市开发中拆迁弃倒形成,有的则本身就是城市发展中历经几十年堆积形成。面对堆积如山足有上万方乃至上十万方的储量,全部拉运转走费用惊人,必须结合设计线位及高程对此部分进行平衡利用,但如何利用这些建筑垃圾达到路基稳固可靠,规范范本尚且难寻。实际施工应用中,就出现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方法不当,最终导致路面经短期运行即出现裂缝、坑陷等破坏现象,究其原因实际是因为使用建筑垃圾修建路基未达标准要求和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后果严重、损失巨大。为此,必须针对城市市政道路修建中垃圾利用的实际情况,做出深刻的研究、总结、论证,才能在此方面积累较为科学、合理、成熟的方法,保证道路的施工质量,体现较高效益。
西安市汉游靼侗鹾勇肺挥谖靼哄鄙态区,为汉游靼缎陆ū鹾勇罚与汉雍拥陶治相结合,属该区域的一条交通干道、景观大道、生态大道,是汉幼酆现卫硐钅康暮诵墓こ讨一。本施工段道路南起长乐路,北至华清路,道路全长2162.761m,车行道宽22m,单幅双向四车道设计,红线m。沿线有上跨桥梁和下穿箱涵各一座。区域重要性十足重要。工程含道路、雨污水等部分。
依据设计资料说明,本道路工程范围内地表垃圾土较深,最大厚度为7m,且呈松散状态。根据施工现场开挖的雨、污水沟槽侧壁观察表明,沿线地表深埋垃圾密布,最大深度8.5m,构成和密实状态不一。经考察了解,此线位原为左岸河床,河堤内现状地面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后,由城市及周边农村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经多年倾倒形成,构成不一,埋深较大。
据此,本道路沿线的深埋垃圾处理问题成为道路工程项目施工的一个重点,成为保证路基质量和最终道路设计、施工成败的关键。
首先选定600m的试验段进行作业,参建各方洽商确定路床下垃圾土换填1.0m,个别鸡窝状垃圾坑换填处理3.0m,换填上部0.4m采用素土填筑的方案。由于建筑垃圾土无法检测压实度,路基填筑主要执行相关参数进行控制,用以保证执行此方法的应用效果。重点参数为:回填土虚铺厚度、碾压机械吨位数、碾压遍数。
1.清表后,依据高程和线位的控制,施行路基的挖填作业。挖方区较好建筑垃圾土现场倒运至填方区,生活垃圾土予以外运。填方区保证路床下换填1.0m的换填深度,填筑碾压执行重点控制参数。填筑预留路基上部0.4m厚度用符合标准的外购素黄土进行,以利回填、碾压、整平。
根据开挖区垃圾土状况,生活垃圾应予外运出场。建筑垃圾及其混合土选择使用,注意含水量和构成配合的控制和调整。
对于倒运至填方区的建筑垃圾混合土,机械摊开,推土机推平,人工捡拾清理塑料、破布、钢筋及树根、材草等。
施工中,路基换填开挖1.0m后,遇到复杂地质如软土、生活垃圾杂填土时,加深换填3.0m。
建筑垃圾土回填每层虚铺厚度250~300mm,20T凸轮振动、18T光轮振动压路机碾压6~8遍,不再有明显轮痕为止。分层碾压填筑至道路基层下40cm高程位置结束。预留的40cm分层用素土回填,执行相关规范,保证压实度达到0.95。
试验段施工过程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接受监理检查控制、遵循建设施工规范,工作详实有效,换填处理到位。试验段路基完工后,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的弯沉值测试,LS数据实际为168.29~194.13,较设计的248.5(0.01mm)相差较大。结果表明路基垃圾土的处理存在设计不足,下步施工必须进行调整。
结合试验段施工的结论数据,经参建各方洽商,本道路工程除600米试验段之外垃圾路基处理实施换填2.0m的方案。其中:下层1.6m采用现场垃圾土回填,生活垃圾控制含量为5%,建筑垃圾最大粒径不超12cm;上层40cm分别由20cm素土和20cm灰土(8%)至路床面;在路床面下-1.2m和-2.0m处分别铺一层双向塑料土工格栅。
在执行路基垃圾处理方案的基础上,由于建筑垃圾土无法检测压实度,制定路基处理填筑继续执行相关参数的控制办法,用以保证路基工程的施工质量。重点参数为:回填土虚铺厚度、碾压机械吨位数、碾压遍数。
1.清表后,依据高程和线位的控制,施行路基的挖填作业。挖方区较好建筑垃圾土现场倒运至填方区,生活垃圾土予以外运。由于换填深度大,开挖量大,必须利用两侧绿化带暂时堆置土方。挖、填方区均保证路床面以下最少有换填2.0m的处理深度。
考虑雨水工程管道和砂砾基础的高程与路基上、下两层土工格栅铺设高程的相互影响,在路基换填处理开挖或填筑到路床下-2.0m的底面后,在换填底面先开挖雨水沟槽,铺设基础砂砾后,铺设下面层土工格栅,然后用现场土和砂砾(管沟部位)同时填筑至雨水管底高程位置,再用现场土全断面填筑至雨水管顶以上高度。然后,开挖雨水管道沟槽至管底设计高度,处理整平先前铺设的基础砂砾,然后铺设管底中粗砂垫层,完成管道铺设安装、检查井施工和沟槽回填。再在其上铺设上面层土工格栅,用现场土和砂砾(管沟部位)同时填筑至管顶上覆盖0.5m,再用现场土全横断面填筑至路床面下-0.4m高度。最后完成一层0.2m素土和一层0.2m8%灰土的填筑施工至路床面高程。此施工过程如遇土工格栅与管道高程相同产生冲突,可在上下40cm范围内调整土工格栅铺设高程,但整层土工格栅在路基横向断面不应断开。
根据开挖区垃圾土状况,大量生活垃圾应予清除外运,建筑垃圾及其混合土选择使用,生活垃圾含量控制在5%之内,建筑垃圾最大粒径不超过12cm,注意含水量和构成配合的控制和调整。
对于倒运至填方区的建筑垃圾混合土,机械摊开,推土机推平,人工捡拾清理塑料、破布、钢筋及树根、材草等。
施工中,路基换填开挖2.0m后,遇到复杂地质如软土、生活垃圾杂填土、鸡窝状生活垃圾坑时,加深换填3.0~5.0m。
建筑垃圾土回填每层虚铺厚度250~300mm,20T凸轮振动、18T光轮振动压路机碾压6~8遍,不再有明显轮痕为止。分层碾压填筑至道路基层下40cm高程位置结束。预留的40cm分层用素土和8%灰土回填,执行相关规范,保证压实度达到0.95。
路基用土工格栅为双向塑料材质,要求网孔尺寸为40×40mm,纵向抗拉强度≥20KN/m,横向抗拉强度≥30KN/m。土工格栅铺设应按照各施工段长度分段进行,铺设宽度等同于路基结构宽度。采用人工铺设、尼龙绳梆扎搭接、钢钉定点定位、机械回填埋置。铺设过程应避免褶皱、不平现象,避免车辆驶入碾压,避免下层表面碎、块石尖锐突出,避免摊铺土料时车辆在土垫上转弯掉头,填筑土料厚度未达30cm禁上重型压实机械压实。
施工过程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接受监理检查控制、遵循建设施工规范,工作详实有效,换填处理到位,压实和外观效果良好。经检测机构再次对路基弯沉值进行现场测试,LS实际数据为273.34~313.28,达到设计的248.5(0.01mm)要求,路基质量坚固可靠。
本道路工程整体竣工后,经过两年的实际通车运行,两种处理方案可靠性和实际效果截然不同。换填1.0m的600m试验段,路面出现横向未连通的蚯蚓状裂缝,最大缝宽8mm,纵向约每12~15米一道,表明路基强度、整体性不够。正常施工段1500m,虽经两年运行,往通大小车辆无数,但外观、整体性、平整度等无任何变化,未见一条纵横向裂缝,完全达到正常道路的质量标准,各方评价优良、可靠。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在城市建设的拆迁中如何处置和市政道路路基修建中深埋的建筑垃圾如何处理,已成为城市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普遍的问题,两者具有同一性。对于建筑垃圾,如何做到不弃运和现场利用,制定科学适用的方式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那么,只有在路基填筑应用建筑垃圾的施工中,执行合理、可靠、简单、易操作的方法,才能起到节约成本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效果,创造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1.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性认识及支持程度调查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和政府行政部门。图1的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建设工作者对于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及回收利用的资源化重要性认识比较强,只有很小一部分人认为不太重要或是一点也不重要。以上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建设工作者认识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重要”的主要是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垃圾和污染的角度出发的,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实际上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种责任;还有部分人认为潜在的建筑垃圾对于未来的中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比较重要”的人持有的观点是,现今我国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和管理水平来实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而且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不够成熟,再生产品不能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而认为“不太重要”和“一点儿也不重要”的人认为,很多建筑垃圾无法回收,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实施起来既复杂又困难,回报又小,所以很少考虑。
1.1.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首次将建筑垃圾的管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明确规定。此次问卷将被调查者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分为4个等级(图2),包括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5年颁布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未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问题),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了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总体上来说,被调查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了解程度也只占到20%。这说明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法律知识宣传,将垃圾处理的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使企业有法可依。
1.1.3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式的了解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而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更低。据调查数据显示(表1),乌鲁木齐市现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式主要为挖掘土回填和钢筋的回收利用。由于人们对再生混凝土及废塑料做骨料补强的技术存在质疑,很多工程师不愿意接受这两种新技术,他们所接触工程的建筑垃圾大都被运往建筑垃圾堆场进行就地回填,然而这种方式会占用大量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1.2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政策《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
2.1法律体系不完善《乌鲁木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全面治理。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建筑垃圾随意远郊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
2.2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乌鲁木齐市的旧建筑拆除主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建委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文件。截止2012年8月底,乌鲁木齐市从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共实施改造77个项目,拆迁房屋30352套,建筑面积268.4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房屋43344套,建筑面积395.7万平方米。棚户区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主,根据物料平衡,设定拆除时约5%的水泥、石灰等的耗散,每平米建筑的拆除约产生建筑垃圾1.8吨。按此计算,2012年拆除约268.4万平方米,则产生近500万吨建筑垃圾,如果考虑到其他建筑拆除,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则由于拆除所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500万吨。包括其他非住宅建筑及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乌鲁木齐市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达1566万平方米,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乌鲁木齐市每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达400万吨。此外,由于道路施工每年还会产生建筑垃圾约50万吨。
2.3政策导向不明确许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使之资源化程度加深。内地很多城市也已经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升到城市建设的要题上来,但到目前为止,乌鲁木齐市还没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由于新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政府应尽快开展这项工作,使乌鲁木齐市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向前迈进一步,使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2.4再生技术不成熟目前,乌鲁木齐大多数建筑垃圾都直接送往填埋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很低,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回收利用的途径和技术。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方面,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建筑垃圾如废弃混凝土的再生成本高于填满处置成本,再生产品的价格较天然原料加工产品缺乏竞争力,加上技术性能的劣势,仍表现出回收渠道、再生市场匮乏等外部效果。
2.5监管机制不健全从建筑垃圾的产生直到最终处置,其流向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政府对企业监管的不重视,使得企业在处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随意性大。一方面,环卫行业的科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常常缺乏,因而在项目监管上常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另一方面,城市旧房拆迁和新建工程开工许可的审批管理部门为城市建设委员会,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于两者在工作上缺乏必要的分工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给违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3.1加强立法、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依靠法制手段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公民生活方式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引起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将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进行细化。建议目前应首先制定《乌鲁木齐市建筑固体废物回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利用促进办法》,对分类收集、垃圾处置、资源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管理。该部门要在各行业建立资源利用的管理分支机构,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从上到下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3.2加强技术支撑技术支撑是建筑垃圾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基础。在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的同时,应因地制宜的研究适合乌鲁木齐建筑垃圾再生特点技术。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是,提高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筛分工艺,确定适宜新疆地区的建筑垃圾分级分类规范,提高相应的质量检测技术并完善检测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其造价。切合西部大开发时机,政府应积极建设示范工程,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企业不断提供技术支撑。
3.3优化建筑设计设计阶段的疏忽和建筑材料的性能低下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能够最终靠工程设计阶段对设计概念的改变和建筑材料的选择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例如,尽量采用标准化的灵活建筑设计,以减少切割产生的废料;保证设计方案不轻易发生变更,尽量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拆卸;尽量采用耐久性材料,以延长建筑物寿命。
3.4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管理此次调研涵盖乌鲁木齐市五个区的施工工地,绝大数人反映,如果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实现零排放。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受纳场是建筑垃圾的初步消纳地,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收纳厂的统一规划、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筑垃圾的初步分类处理,为建筑垃圾的后续回收利用提供便利。另外,应降低场内的管理费,避免因收费高而引起的垃圾随意乱倒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