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了《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及建议。
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起草《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管理办法》由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自2021年2月启动编制工作,经过多次部门座谈,多次征求部门、乡镇意见,形成了今天公示的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明晰部门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垃圾处理费预算安排和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征收对象收费标准;负责将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纳入征信平台;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年度垃圾处理费预算安排和各乡镇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本办法对各乡镇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奖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信息,负责征收单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各乡镇垃圾处理费的审计工作,对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牵头,汇总县总工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低保边缘户)、特困家庭、烈士遗属名单等通告各乡镇纳入免征范围;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居民、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明确征收方式。安装独立水表的居民统一由乡镇所在地的水厂按月在水费中收取;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户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按月缴纳垃圾处理费;农村、山区等地无法通过水费收缴的居民,统一由村代收后缴纳垃圾处理费;出租房和建筑工地暂住人员由房东和建设单位缴纳垃圾处理费;商住一体的门店(俗称通天房)需同时缴纳居民和非居民垃圾处理费,产生易腐垃圾的沿街商户和农贸市场按桶收费(易腐垃圾按120L/桶计算),未产生易腐垃圾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收费;早夜市中的餐饮单位超出门店设置就餐场所的也需按照面积缴纳垃圾处理费;旅游景点按上年度的售票量缴纳垃圾处理费;客运(含动车站)单位按桶计量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分类容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垃圾三个以上及其他不符合省标和国标的垃圾收集容器中发现其他垃圾认定为混合投放。其他垃圾分类容器中发现易腐垃圾的为混合投放,不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三个以上为基本分类到位,蓝色可回收物、绿色易腐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投放容器以及其他不符合省标和国标的垃圾收集容器中发现其他垃圾的认定为混合投放。
明确免缴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农村、山区独居空巢老人;连续二个月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住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理费;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优抚对象、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监督管理。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严格征收,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明确处罚依据。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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