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相关证照向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乎条件的,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合乎条件的,予以答复。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凭《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
第七条建筑设计企业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第八条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和市行政审批工作主管部门选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