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我厅修订出台《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月,省政府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2020年1月,我厅报省政府同意出台了《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施行和贯彻落实,对规范我省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排放、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如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源头减量措施执行不到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保障还有待强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措施不足、全过程监管制度不完善等。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提高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需对《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2023年5月,真正开始启动《细则》的修订工作。前期,开展大量基层调研,多次召开市州主管部门及企业代表座谈讨论会,逐条修订文件内容。先后两次发文征求省直相关厅局、市州、企业意见,并在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11月中旬通过厅相关处室必要性、公平竞争性、廉洁性和合法性审查,12月5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29日,《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司法厅备案后正式印发。
《细则》共分9章、40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存在的主体问题,重点修订更新以下内容: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学和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压实源头减量责任。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对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明确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落实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查和施工日常监督等。
(三)规范处置核准条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要求,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处置核准条件。
(四)完善细化激发鼓励措施。细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激发鼓励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比例,提出将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
(五)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六)强化工作考核评价。明确定期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督导和调研评价,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