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举报工作的认知度,动员全体市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建美好家园,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联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即日起至2022年8月2日,市民群众可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站、微信)、电子信箱()等方式参与意见建议征集活动。
为深入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损害行为的认知度,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按照市政府工作统一安排,建立公益损害举报制度。
通过“掌上石家庄超级应用”微信小程序(即将上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电话等渠道,举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正在发生的公益损害行为线索。
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不易于发现的公益损害行为,便于群众举报的情形。后续根据市民举报真实的情况,定期对举报内容做充实完善。
3. 刻意瞒报谎报涉疫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病例接触史,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的;
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6. 燃气管道、设施上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液体;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树木;沿街店面装修时将燃气管或设施包覆的(出地面的燃气管进户管、楼栋调压器)。
4. 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向未成年人发布烟草广告、利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布违法广告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
5. 在城市河道(含水库、滹沱河、环城水系、民心河)用带电设备或撒网捕鱼的;
7. 渣土运输车23:00至6:00在市区主干道及生活区不遮盖、时速超40公里/小时通行的。
2. 房地产公司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开启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
2. 涉及“举报情形”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有关部门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
3. 涉及“举报情形”第十项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回复举报人办理情况,同时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等相关事宜。诉求办结后,每月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各相关承办部门要对举报的线索认线. 对一般性举报事项,自收到线个工作日之内反馈查处情况。
2. 对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公共财产利益、污染面积较大等重大举报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并反馈相关情况,同时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3. 对复杂、疑难举报案件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延期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允许超出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1. 石家庄市公益损害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匿名或个人隐私信息不实的,不能获得奖励。
2. 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照片、音频、视频等)。
3.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未被其他同类平台受理。
如系举报人故意实施公益损害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恶意举报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损害行为,视其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区域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1. 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轻,给予被举报方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奖励举报人5-50元不等。
2. 举报案件危害程度较重,给予被举报方处罚的,奖励举报人60-500元不等。
3. 举报案件危害程度严重,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的,奖励举报人600-1000元不等。
4. 举报案件危害程度很严重,被立案侦查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不等。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没办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1. 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中第一至第九项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提出奖励金额的依据和建议进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预算。
2. 涉及本制度“举报情形”第十项内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现行奖励办法进行审核及支付奖励资金。
3. 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资金支付给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资金平均支付给联名举报人;同一公益损害行为线索不重复奖励。
原标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益损害举报制度(试行)》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群众意见建议的通告》